(2015)邢民四终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许文华与耿海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耿海军,许文华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四终字第4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耿海军委托代理人张建岭,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许文华委托代理人孟凡杰、靳晓辉,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耿海军因与被上诉人许文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邢开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耿海军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耿海军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耿海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0元,由上诉人耿海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振防代理审判员 王朝辉代理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蔚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