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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民四终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许文华与耿海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耿海军,许文华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四终字第4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耿海军委托代理人张建岭,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许文华委托代理人孟凡杰、靳晓辉,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耿海军因与被上诉人许文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邢开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耿海军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耿海军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耿海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0元,由上诉人耿海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振防代理审判员  王朝辉代理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蔚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