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商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毛培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毛培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商初字第198号原告: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玉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宇航,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政泰,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毛培清,男,汉族。原告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毛培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毛培清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鲍蕾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