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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民一终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赵闻与郑孝培、聊城九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闻,郑孝培,聊城九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统亚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一终字第1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闻,男,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友建,安徽省蚌埠市蚌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孝培,男,个体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九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开发区东城高科园九州路*号。法定代表人:贾振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道国,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统亚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振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付泉,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于绍华,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闻因与被上诉人郑孝培、被上诉人聊城九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山东统亚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14)冠商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闻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友建,被上诉人聊城九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道国,被上诉人山东统亚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付泉、于绍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郑孝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14)冠商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永前审判员  关 淼审判员  杨 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玉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