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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2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褚甲与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甲,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2440号原告褚甲。被告陆某某。原告褚甲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褚甲、被告陆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褚甲诉称,与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双方为生活琐事时常争吵,被告的强势个性使原告在精神和身体受尽折磨,虽经原告努力,仍无法挽回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故诉讼法院,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双方所生一子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被告陆某某辩称,原告所述离婚理由均不属实,导致夫妻产生矛盾的原因是原告有外遇,原告自称已找到真爱,所以提出离婚;共同财产中的商品房一套,由原告还清贷款过户到被告名下后,则同意离婚,否则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7年2月3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16日生育一子褚乙。婚后夫妻关系尚可。2014年7月24日(原告生日),原告一夜未归,次日,被告在原告的手机里发现有其他女性称原告为“老公”的暧昧短信,导致夫妻关系不睦,遂涉诉以上事实,由原、被告身份信息、婚姻登记信息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认为不存在外遇之说,生日当晚未回家是因为自己喝醉了,短信也是女性网友开玩笑所发,现坚持要求离婚,并表示同意放弃房产;被告提出如原告不能将房屋贷款立即偿还并过户至自己名下,则不同意离婚。同时认为如原告没有外遇,夫妻是能够和好的,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前提和基础。原、被告于1997年登记结婚至今,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2014年7月24日后,因有其他女性的暧昧短信,结合原告一夜未归的行为,故被告认为原告已有外遇,导致夫妻关系产生矛盾,之后,双方又未能有效沟通和好,故原告诉讼来院。现原告否认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鉴于双方并无原则性分歧,双方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因琐事而产生不和亦属正常情况,相信今后只要原、被告均能正确对待,以家庭、儿子利益为重,相互间多些尊重、信任、理解和谅解,加强沟通和交流,夫妻和好并非不可能。鉴于目前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褚甲要求与被告陆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褚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 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微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