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阴执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毛红涛与华阴市广盛混凝土拌合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红涛,华阴市广盛混凝土拌合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阴执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毛红涛,男,汉族,1977年4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华阴市广盛混凝土拌合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阴市罗敷镇桃下管区。毛红涛与华阴市广盛混凝土拌合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合同纠纷一案,华阴市人民法院(2014)华阴民初字第004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毛红涛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执行人毛红涛撤回了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华阴市人民法院(2014)华阴民初字第0044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勇代理审判员 刘江龙代理审判员 陈启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