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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泉执行字第1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食品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市国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市食品公司,泉州市国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泉执行字第1037-2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食品公司,住所地泉州丰泽区。法定代表人康智华。被执行人泉州市国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许国平。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食品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市国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作出的(2014)泉仲字第103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食品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市国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双方拟达成执行和解。据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泉仲字第1037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亚生审判员  魏敬阳审判员  陈主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小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