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5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熊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5216号原告赵某某,女,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熊某某,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米 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钰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