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一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一初字第00086号原告赵某,女。被告常某,男。本案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常某刚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何海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彤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