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城民初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万与李桂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李桂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1285号原告:李万,个体。被告:李桂兵,个体。案由:健康权纠纷本院受理原告李万与被告李桂兵健康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单国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安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