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涟执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涟源市蓝田街道办事处罗家佃社区居委会与张秋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涟源市蓝田街道办事处罗家佃社区居委会,张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涟执字第1015号申请执行人涟源市蓝田街道办事处罗家佃社区居委会,住址涟源市蓝田街道办事处人民东路。法定代表人谭新华,该社区主任。被执行人张秋林。申请执行人涟源市蓝田街道办事处罗家佃社区居委会与被执行人张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的(2013)涟民二初字第128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张秋林偿还涟源市蓝田街道办事处罗家佃社区居委会到期债务20万元及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张秋林负担本案受理费3835元。被执行人张秋林至今未履行义务,尚应承担债务203835元。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秋林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涟源市蓝田街道办事处罗家佃社区居委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涟源市蓝田街道办事处罗家佃社区居委会与被执行人张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吴新生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段绪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