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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高金梅诉高仁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金梅,高仁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119号原告高金梅,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高仁财,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金梅诉被告高仁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金梅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高仁财所有的坐落于平潭县潭城镇的一套房屋予以查封,并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潭城镇房屋一套作为担保,缴纳诉讼保全费1130元。本院认为,原告高金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高仁财所有的坐落于平潭县潭城镇一套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标的为人民币122000元);对担保人高金梅所有的坐落于潭城镇一套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东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