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城法执字第2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事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刑一庭,樊小丽,梁培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执字第2063-1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刑一庭。被执行人:樊小丽,女,汉族。被执行人:梁培建(曾用名:梁培民),男,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刑一庭与被执行人樊小丽、梁培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纠纷一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惠中法刑一终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和本院的(2012)惠城法刑一初字第37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樊小丽应向本院缴纳被没收的个人财产3000000元,被执行人梁培建应向本院缴纳被没收的个人财产300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樊小丽名下拥有:1、白色宝马牌小轿车一辆,2、黑色奔驰牌小轿车一辆,3、房一套。本院认为,为使案件顺���执行,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樊小丽所有的白色宝马牌小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樊小丽所有的黑色奔驰牌小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三、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樊小丽所有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变卖、租赁、抵押、赠与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伟永审 判 员 黄志平代理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