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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执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周始建与襄阳艾道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始健,襄阳艾道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285号申请执行人周始健,男。被执行人襄阳艾道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14)琼海民一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襄阳艾道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襄阳艾道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襄阳艾道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8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代理审判员  晏成广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