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孟万楼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万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尖刑初字第11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万楼,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于山西省五台县,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太原市。2015年1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公诉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万楼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窦春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万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孟万楼在太原市南上庄村租住房内,先后三次以3300元卖给吸毒人员秦某(另案处理)冰毒共计13克。2015年1月9日11时许,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民警在太原市南上庄村租住房内将被告人孟万楼抓获,从其身上查获疑似冰毒2小袋(约1.3克)。经太原市刑侦支队理化实验室鉴定,查获的疑似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现查获的毒品冰毒及电子秤已被依法收缴。并提供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加以证实。要求对被告人孟万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万楼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孟万楼在太原市南上庄村租住房内,先后三次以3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秦某(公诉机关指控另案处理)冰毒共计13克。2015年1月9日11时许,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民警在太原市南上庄村租住房内将被告人孟万楼抓获,从其身上查获疑似冰毒2小袋(约1.3克)。经太原市刑侦支队理化实验室鉴定,查获的疑似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现查获的毒品冰毒及电子秤已被依法收缴。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孟万楼的讯问笔录及陈述材料,证实其分别于2014年6月、7月、10月,以3300元的价格三次在万柏林区南上庄村租住房内卖给吸毒人员“胖子”共计13克冰毒。2015年1月9日,公安民警从其处查获冰毒2小袋、电子秤1台的事实。2、证人秦某的询问笔录及自行书写材料,证实其以3300元的价格分3次向“五台”购买冰毒共计13克的事实。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没收毒品凭证,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孟万楼人身及暂住处进行检查,查获疑似冰毒晶体2袋及电子秤一个,将上述物品依法予以扣押并没收的事实。4、辨认笔录,证实孟万楼、秦某互相辨认出对方即为购买和贩卖毒品的人的事实。5、(并)公(司)鉴(理化)字[2015]13号鉴定报告,证实经检测,从孟万楼处查获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事实。6、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秦某与孟万楼样本经现场检测,甲基安非他明结果均呈阳性的事实。7、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孟万楼于2015年1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事实。8、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证实孟万楼作案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经调查没有前科劣迹的事实。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秦某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的事实。10、情况说明,证实孟万楼供述其购买毒品的上线“老朱”,公安机关正在查证中的事实。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孟万楼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孟万楼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孟万楼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万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22年1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由原侦查机关继续依法追缴被告人孟万楼的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晓宇孙晓人民陪审员 李 长 林人民陪审员 王 润 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