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余双生与应城市陈河供销合作社、应城市陈河供销合作社庙湾村综合服务社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465号原告余双生。委托代理人杨新堂,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汪群,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被告应城市陈河供销合作社,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陈河镇。负责人余新平,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何阳春,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出庭,调解等。被告应城市陈河供销合作社庙湾村综合服务社。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义和镇庙湾村。负责人丁进红,男,该社主任。��告丁进红。委托代理人周雪松,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双生诉被告应城市陈河镇供销合作社、应城市陈河供销合作社庙湾村综合服务社、丁进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余双生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应城市陈河镇供销合作社、应城市陈河供销合作社庙湾村综合服务社、丁进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双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双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余双生负担。审 判 长 范雄斌审 判 员 邓红波人民陪审员 杨 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陈进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