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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魏玉河、魏玉林与皋兰县什川镇长坡村民委员会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玉河,魏玉林,皋兰县什川镇长坡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魏玉河,男,195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皋兰县什川镇长坡村农民,住该村508号。。申请执行人魏玉林,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皋兰县什川镇长坡村农民,住该村510号。。被执行人皋兰县什川镇长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皋兰县。法定代表人魏文贤,该村委会主任。本院(2014)皋民一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皋兰县什川镇长坡村民委员会赔偿申请执行人魏玉河、魏玉林的亩产损失94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3540元。因被执行人皋兰县什川镇长坡村民委员会在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魏玉河、魏玉林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另被执行人皋兰县什川镇长坡村民委员会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37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皋兰县什川镇长坡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994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白种明执行员  王 丽执行员  董世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缪振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