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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与李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李晓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061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住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21号,组织机构代码:90319299-8。法定代表人:王压西,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黎凯,重庆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景超,重庆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红,女,汉族,1969年7月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诉被告李晓红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40元,减半收取637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左 玲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人民陪审员  黎海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