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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保字第06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伟与刘克京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保字第06818号提交机关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刘伟(LIUWEI),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美国国籍。被申请人刘克京,男,1949年5月19日出生。申请人刘伟(LIUWEI)与被申请人刘克京之间因《土地交易合同》所引起的争议纠纷中,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对被申请人刘克京银行存款人民币360万元或其他相等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的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将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刘伟(LIUWEI)以其位于xxx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x**号)为其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伟(LIUWEI)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刘伟(LIUWEI)的财产保全申请;二、查封申请人刘伟(LIUWEI)位于xxx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x**号);三、冻结被申请人刘克京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百六十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冻结与其相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涛代理审判员  姜高华代理审判员  周祖继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熊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