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利民初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吴利民初字第2351号原告白某某,女,1987年7月28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被告禹某某,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回族,文盲,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现在宁夏石嘴山监狱服刑。法定代理人拜某某,女,1957年3月23日出生,回族,文盲,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系被告母亲)。原告白某某诉被告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在宁夏石嘴山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被告禹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禹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拜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于2005年7月29日登记结婚,随之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儿子禹某。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逾期结婚,婚后发现被告不务正业,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现正在服刑。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经我多次苦心规劝,仍劣行不改。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稍有不慎被告对原告就大打出手,家庭暴力行为严重,后来被告变本加厉、愈演愈烈,我们没有不争吵的正常生活,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有可以倾诉和理解。总之,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诉讼请求:一、要求与被告离婚;二、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禹某,被告不承担抚养费;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当庭提交结婚证一份(原件),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夫妻关系。本院依职权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调取宁夏宁安医院法医精神病鉴定中心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原告白某某、被告禹某某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均没有意见。被告禹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拜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证据规则,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7月29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5月16日生育一子,取名禹某,孩子现随原告共同生活。2006年9月2日,被告禹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现原告提出离婚,主张对孩子的抚养权,不要求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另查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安医院法医精神病鉴定中心对被告禹某某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及是否具有服刑能力进行评定。2013年1月29日,该鉴定中心作出宁安医院鉴定科[2013]司鉴字第2013007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禹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服刑能力。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孩子,应当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自2006年被告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被告现正在服刑且患有精神分裂症,不具备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故对原告提出婚生子禹某由其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白某某与被告禹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禹某,2006年5月16日出生,由原告白某某抚养,抚养费自负。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焦岩军审 判 员 马 成人民陪审员 郝小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培佳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