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昌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洪平与彭顺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昌民初字第567号原告王洪平(曾用名王平),男,33岁。被告彭顺勇,男,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平诉被告彭顺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平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平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王洪平负担。审判员 范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