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民初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1472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33岁。被告张某甲,男,汉族,3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此款于2015年6月17日已向本院交清。审判员 谢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