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1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齐凤春与张建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凤春,张建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0074号原告齐凤春,男,1957年3月7日出生。被告张建会,女,1975年2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凤春与被告张建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齐凤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凤春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有权自由处分己方诉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凤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百七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苏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