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亚洲诉被告张兴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洲,张兴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368号原告张亚洲,甘肃省庄浪县人。被告张兴荣,甘肃省庄浪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洲诉被告张兴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亚洲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亚洲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张亚洲承担。审判员 李润年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娟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