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伟与涂果倩、湖北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涂果倩,湖北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江汽车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李伟。被执行人涂果倩。被执行人湖北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城站路285号。法定代表人涂果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镇江汽车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镇江新区镇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潘宗路9号。法定代表人涂果倩,该公司董事长。李伟与涂果倩、湖北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江汽车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6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伟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涂果倩、湖北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江汽车城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2015年2月1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涂果倩、湖北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江汽车城有限公司纳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涂果倩、湖北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江汽车城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伟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6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涂果倩、湖北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江汽车城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6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东审 判 员 黄格畅代理审判员 王爱全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