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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麦民二初字第211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与被告程某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程**,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二初字第211号原告吴**被告程**被告张**(被告程**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程**、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原告吴**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吴**负担,退还原告吴**515元。(此页五正文)审判员  张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岳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