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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离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刘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利,邓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离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刘利。被执行人邓振明。申请执行人刘利与被执行人邓振明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13)离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1月2日立案,于2014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邓振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给付申请人刘利打桩工程款2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60元。于2014年9月29日,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邓振明给付申请人刘利打桩工程款2万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6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剩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2015年5月27日被执行人邓振明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离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俊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维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