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民初字第00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周玲林与苏州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玲林,苏州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民初字第00565号原告周玲林。被告苏州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东南大道1号1301室。法定代表人胡勇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玲林诉被告苏州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周玲林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玲林对被告苏州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周玲林负担。审判员 金连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