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鹤执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仇成安与怀化林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成安,怀化林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怀鹤执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仇成安。被执行人怀化林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迎风西路246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湘高法民一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湘高法民一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陈龙飞审判员 黄雄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舒美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