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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杨忠仁与唐礼贵、唐振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忠仁,唐礼贵,唐振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杨忠仁。被执行人唐礼贵。被执行人唐振芯。申请执行人杨忠仁与被执行人唐礼贵、唐振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忠仁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礼贵、唐振芯因涉诉执行案件多,家中除唐礼贵夫妻的工资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唐礼贵之妻的工资冻结,并提取了6个月的工资进行分配,申请执行人杨忠仁已分得11951.7元,下欠110398.3元申请执行人杨忠仁同意本案现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等到下次提取唐礼贵之妻的工资进行分配时再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永执字第2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杨忠仁发现被执行人唐礼贵、唐振芯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贾云友审判员  李增祥审判员  陈 鑫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