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毛必强与蔡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必强,蔡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92号原告:毛必强。委托代理人:季龙榜,临海市大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辉。委托代理人:厉学元,临海市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必强与被告蔡辉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必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必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必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毛必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超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叶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