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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毛必强与蔡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必强,蔡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92号原告:毛必强。委托代理人:季龙榜,临海市大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辉。委托代理人:厉学元,临海市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必强与被告蔡辉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必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必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必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毛必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超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叶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