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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2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精益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精泰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精益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精泰科技有限公司,耀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新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陈冬青,张微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21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负责人:徐克加。被执行人精益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冬青。被执行人浙江精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丰吉。被执行人耀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建国。被执行人新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丽云。被执行人陈冬青,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乐清市人,住乐清市翁垟镇翻新巷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006233112。被执行人张微微,女,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乐清市人,住乐清市翁垟镇团结巷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705133129。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064975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坐落在乐清市柳市镇外向型工业区的房屋(所有权证号:177409;宗地号:044-067-0011-0000)系被执行人精益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精益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柳市镇外向型工业区的房屋(所有权证号:177409;宗地号:044-067-0011-0000)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郑 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林一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