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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民一终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龙江县农业局与龙江县种子公司住宅楼业主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江县农业局,龙江县种子公司住宅楼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一终字第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江县农业局,住所地龙江县龙江镇建设路181号。法定代表人吴久彬,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郑本新,住龙江县。委托代理人禹洪峰,住龙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江县种子公司住宅楼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龙江县龙江镇八道街二马路东。负责人李晓民,该委员会主任。上诉人龙江县农业局为与被上诉人龙江县种子公司住宅楼业主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龙江县人民法院(2014)龙江民初字第2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铁宾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董春良、审判员杨志欣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庭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龙江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民初字第20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龙江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梁铁宾审判员  董春良审判员  杨志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