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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7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珠海经济特区丹田置业有限公司与珠海乐田超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772-2号原告:珠海经济特区丹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郑瑜。委托代理人:陈忆,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嘉慧,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乐田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曹成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奎元,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梭,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经济特区丹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经济特区丹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5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