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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姚樟财与徐梁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樟财,徐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02-1号申请执行人姚樟财。被执行人徐梁。申请执行人姚樟财与被执行人徐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17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徐梁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姚樟财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租赁费48000元和利息3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529元、执行费62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徐梁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徐梁去向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姚樟财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徐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0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樟财如发现被执行人徐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