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字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王权治、东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王权治,东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12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96号6号楼。负责人熊津成,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权治,男,汉族,1964年1月1日出生,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东蓓,女,回族,1971年3月19日出生,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新民初字417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权治和东蓓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世纪路418号10栋2单元43层4302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广 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昳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