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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法执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大宾,韦昌志,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法执字第1673号申请执行人韦大宾申请执行人韦昌志被执行人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申请执行人韦大宾、韦昌志申请执行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18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义务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18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统英审判员  陈勋繁审判员  韦 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莫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