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胡继元与张建林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继元,张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胡继元,被执行人:张建林,本院在执行胡继元申请执行张建林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四查”发现被执行人张建林暂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夫妇经营的养殖场也在2014年6月份因洪水损失惨重,导致本案在一定期间内无法执行。依照……(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管理办法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资民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时,申请人应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鑫涛审判员 蒋新华审判员 杨良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