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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民一终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练军与肖飞、孟建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练军,肖飞,孟建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民一终字第2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练军,男,汉族,1971年出生。委托代理人晏迎辉,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飞,男,汉族,1973年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建国,男,汉族,1962年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樊立明,南县南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练军因与被上诉人肖飞、孟建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练军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练军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练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上诉人练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付 星代理审判员  刘觅琼代理审判员  贾云卫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薛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