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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城商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孙海舫与孙汉章、王兰花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舫,孙汉章,王兰花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城商初字第140-1号原告孙海舫。被告孙汉章。被告王兰花。本院在受理原告孙海舫与被告孙汉章、王兰花保证合同贷纠纷一案中,因向被告公告送达,故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宋国庆审 判 员  马培伟人民陪审员  史运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荣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