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沙洋县民二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湖北沙洋正中水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胡国庆股东名册记载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沙洋正中水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胡国庆
案由
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沙洋县民二初字第00014号原告湖北沙洋正中水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中水镇)。法定代表人郑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行斌,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胡国庆。原告正中水镇诉被告胡国庆股东名册记载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同年6月1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正中水镇的自愿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沙洋正中水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0元,减半收取230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俊审 判 员 周曲曲人民陪审员 朱小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柳艾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