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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商初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大奎与蒋建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大奎,蒋建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2351号原告:陈大奎。被告:蒋建德。原告陈大奎与被告蒋建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大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建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大奎诉称:被告蒋建德因经营所需于2012年3月7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当时原告出借现金10万元给被告,并由被告立下借据一份。此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现因原告家庭所需向被告催讨,但其认欠不还。现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蒋建德归还借款10万元。被告蒋建德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陈大奎向本院提交了借款凭证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蒋建德因生产经营所需,于2012年3月7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出示,被告蒋建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对上述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款凭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可以证实原告的主张,故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大奎的诉称一致。本院认为,原告陈大奎与被告蒋建德的民间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要求被告蒋建德归还借款10万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蒋建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建德应归还原告陈大奎借款10万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蒋建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杜敏丽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人民陪审员  姚银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