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林玉梅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玉梅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257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甲,女,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州台商投资区。系死者林某丑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乙,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州台商投资区。系死者林某丑之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丙,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台商投资区。以上三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陈树荣,福建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林玉梅,女,1991年9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漳州台商投资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朝晖,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翀,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5)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玉梅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慧瑛、唐艺萍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甲、林某丙,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陈树荣,被告人林玉梅和其父亲林永盾及龙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为林玉梅指派的辩护人陈朝晖、陈翀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林玉梅因曾与其丈夫林某丙发生争吵,遂产生杀害其公公林某丑以达到报复林某丙的想法,后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植物医院科兴技术研究所购买一瓶“龙灯高净”硫丹,倒入林某丑服用的川贝清肺糖浆内。当日16时许,林某丑下班回家后,服用该被倒入硫丹的川贝清肺糖浆后身体不适,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3月29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林某丑系因服用含有硫丹类农药引起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林玉梅于2014年3月30日在家人的陪同下,自动到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经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林玉梅患有抑郁症,评定其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尸体检验意见书、物证鉴定意见、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林玉梅的供述与辩解。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以故意杀人罪追究林玉梅的刑事责任。并认定林玉梅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要求被告人林玉梅支付医疗费人民币30236.77元、死亡赔偿金人民币223680元、丧葬费人民币246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共计人民币328580.77元。被告人林玉梅辩称,其不是因为跟丈夫发生争吵才杀害公公,而是当时头脑一片空白不知道为什么会杀害公公,感到很内疚,其还有一个女儿,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认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在投毒时头脑一片空白,正处于发病,其犯罪动机是发病导致的;2、被告人发现林某丑倒地后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及时叫来林某甲和邻居帮忙,主观恶性较轻;3、被告人主动投案,对全部的犯罪过程和事实均如实供述,其对犯罪动机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4、被告人在作案时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人;5、被告人对其行为产生的后果深深的内疚,有真诚悔罪表现。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林玉梅因曾与其丈夫林某丙感情上不和睦发生争吵,遂产生杀害其公公林某丑以达到报复林某丙的想法,后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植物医院科兴技术研究所购买一瓶“龙灯高净”硫丹,倒入林某丑服用的川贝清肺糖浆内。当日16时许,林某丑下班回家后,服用该被倒入硫丹的川贝清肺糖浆后身体不适,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3月29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林某丑系因服用含有硫丹类农药引起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林玉梅于2014年3月30日在家人的陪同下自动到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经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林玉梅患有抑郁症,评定其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另查明,2014年3月28日至29日,林某丑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七五医院住院二天,花医疗费30236.77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和诉讼代理人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林某甲(被害人妻子)的证言,证实其丈夫林某丑几天前生病咳嗽,去村里外号“大耳”的黄某甲开的食杂店买了两瓶片仔癀川贝润喉糖浆。2014年3月28日下午四点多林某丑下班回来,刚回家时其看他的精神、身体状况都不错,孙子叫“爷爷”他还很高兴去抱孙子一下,再去喝片仔癀川贝润喉糖浆。他刚喝了一口就吐了出来,还吐了一些饭菜到垃圾桶里面,说了好几遍,“怎么这么不好喝。”后丈夫就拿着那瓶剩下的药水去找黄某甲,其随后跟上。到那家食杂店时,丈夫已经跟黄某甲理论完了。后丈夫先回家,其也跟回家。刚到家,其媳妇林玉梅说林某丑倒在一楼的卫生间里。其急忙去看,看到林某丑倒在地上,手指紧紧握住,双腿用力绷直,全身一直在抖,满嘴都是白沫,一直哼哼叫。其与外甥和一个邻居把林某丑送到角美医院急诊部,后转到175医院抢救。2、证人林某丙(被告人丈夫、被害人儿子)的证言及指认笔录,证实2014年3月28日16时50分左右,其接到妻子林玉梅的电话,说其父亲直躺在浴室,叫赶紧回去。后来到角美医院看到父亲一直抽搐,母亲说父亲喝了那瓶“咳嗽药”后觉得很难喝,还去找卖给他药的“大耳”理论,并将药留在“大耳”的食杂店里,回家后就呕吐抽搐了。角美医院的医生建议转院,送父亲到漳州第一七五医院抢救,医生说父亲身上的农药味很重建议报警,其就打110报警了。在角美医院时,医生叫其去把父亲喝的药拿来,其就让表弟林某己去“大耳”的食杂店拿,后其和母亲带着这瓶父亲喝的咳嗽药跟着角美医院的救护车送父亲到漳州第一七五医院治疗。2014年3月30日早上四点多,其和林玉梅都睡在岳父家里,其小姨子林某丁突然告诉其,林某丁说其父亲的死是林玉梅做的,后家人动员林玉梅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到早上五点多,其就陪林玉梅到公安分局投案自首。其与林玉梅生育一女儿2岁。在生完女儿后,她就变得多疑,有时在家里坐时会发呆,她曾对其说过她的心里很难受,很乱,也有表现出要自杀的意思,在2013年12月份和2014年1月先后两次到漳州市医院看过心理医生,当时医生说林玉梅有抑郁症。确认角美镇植物医院科兴技术研究所内时间段为2014年3月28日监控录像显示一个穿黄色衣裤女子是林玉梅。3、证人林某丁(林玉梅的妹妹)的证言及指认笔录,证实2014年3月30日凌晨2时许,其在家里睡觉,姐姐林玉梅突然过来敲其卧室的门,把其叫醒,后跟其说:“我公公是我害死的,现在要怎么办?你帮我出一下主意”。其当时一开始还不信她,就问她,“你是怎么毒死你公公的”她说,“我是在网上查毒药,后来查到硫丹可以毒死人,就去角美农药店买了一瓶硫丹,一瓶15块”。她们一直聊天到接近四点,四点多时其就去跟姐夫林某丙讲姐姐毒死林某丑的事,后家里人都知道了,动员姐姐林玉梅到公安局自首,到早上五点多时姐夫林某丙就陪姐姐林玉梅到公安机关自首了。确认角美镇植物医院科兴技术研究所内时间段为2014年3月28日监控录像显示一个穿黄色衣裤女子是林玉梅。4、证人林某戊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8日其与林某丑在一起上班,从8时到16时许都在一起。林某丑上班期间没有异常。5、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8日16时许,林某丑到其的食杂店说:“奇怪我吃了买你的这个药,吃完一直吐,第一瓶不会,这瓶好像有漆的味道”。其接过川贝清肺糖浆闻了一下,确实味道不一样,闻到很臭,很刺鼻的味道。后其跟他说拿去给批发商看,林某丑就把这瓶川贝清肺糖浆留在其店里。17时许,林某丑的外甥林某己来店里拿那瓶有问题的川贝清肺糖浆去医院化验,其就把那瓶川贝清肺糖浆拿给林某己。6、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其的医药门市部有卖川贝清肺糖浆,是漳州片仔癀公司生产的。黄某甲一直在其的药店里面买川贝清肺糖浆,知道他是开食杂店的,买川贝清肺糖浆是拿去店铺卖的。7、证人林某己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8日17时许,其接到表哥林某丙的电话,说舅舅林某丑喝咳嗽药出事了,林某丑喝的那瓶咳嗽药放在“大耳”的食杂店里,叫其去拿那瓶咳嗽药。其开车去“大耳”的食杂店,大概17时30分,“大耳”就把那瓶咳嗽药拿给其了,其就又到角美医院,并把那瓶咳嗽药交给林某丙。那瓶咳嗽药已经开封了,还剩一半多些,其也闻了一下,有农药味。8、证人林某庚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8日16时许,其和林某辛去林某丑家,看到林某丑口吐白沫,双手用力握拳,双脚用力伸直,在现场还能闻到有点油漆味。然后其就去开小货车过来,接着就和林某辛、舅妈林某甲还有林玉梅把林某丑抱上车,载着舅妈和林某辛送林某丑到角美医院。9、证人林某辛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8日其跟林某庚去林某丑家,去到林某丑家里,进到浴室看到林某丑躺在地上,口吐白沫,双手用力握拳,全身都在抖,双脚伸直,当时还有闻起来很不好闻有点像油漆的味道,后就送林某丑去医院。10、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实角美镇植物医院科兴技术研究所专门在卖农药。他们店里卖的硫丹有龙灯高净牌的,是乳油型的。他记得2014年3月28日中午一点多有一个女的自己骑一部电动摩托车到他们店,当时她说要买硫丹,其问她要做什么用的,她说是别人寄买的,其就拿一瓶给她,一瓶是十五元,她拿一张一百元,其找了八十五元给她。后她就自己骑电动摩托车走。买药的那个女的二十来岁,本地人,说本地话,头发很长,当天她穿一套黄色的运动服,其当时没有注意看她的脸,现在记不住了。11、证人林某壬(林玉梅的父亲)的证言,证实林玉梅将下毒杀害林某丑的事告知林某丁。林某丙、村治安主任、林某癸陪林玉梅到台商投资区公安分局投案自首。12、证人林某癸的证言,证实林某丙打电话告诉其,林玉梅说林某丑是她毒死的,叫其过去帮忙怎么处理。其到林某壬家问情况后,就打电话给治安主任林某子帮忙联系公安局,让林玉梅自首,后其和林某丙、林某子陪林玉梅到台商投资区公安分局投案自首。13、证人林某子的证言,证实林某癸打其的电话说,林玉梅说林某丑是她毒死的。其和林某丙、林某癸陪林玉梅到台商投资区公安分局投案。1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投毒现场位于漳州市台商投资区××镇××村××××号林某丑厝一楼。15、公安机关提取笔录,证实(1)公安机关于2014年3月28日23时许,在漳州市第一七五医院向林某丙提取其父亲林某丑喝过之后呕吐抽搐的那瓶咳嗽药,该瓶咳嗽药为白色瓶装,规格为每瓶装100毫升,瓶身上标签写着川贝清肺糖浆,瓶内有半瓶左右液体。侦查员在角美镇植物医院科兴技术研究所当场向黄某乙提取硫丹一瓶,350克/升、龙灯高净、乳油。(2)2014年3月30日在林玉梅号码为180××××9961的苹果五代手机提取林玉梅的上网查询记录,证实林玉梅在手机百度网站上搜索“杀人方法大全”、“怎样才能水中中毒死亡”、“硫丹中毒”、“老鼠强是什么”等查询信息。(3)2014年3月30日在林玉梅的五代苹果手机上提取到“父亲毒死儿子”的上百度网站记录,后进入该网页,提取到一则父亲毒死儿子的新闻。16、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1)证实公安机关向角美镇植物医院科兴技术研究所黄某乙调取三段监控录像,店内两个摄像监控各一段、店外一个摄像监控,时间段为2014年3月28日13时10分-13时30分,一个穿黄色衣裤女子在角美镇植物医院科兴技术研究所购卖硫丹的情况;(2)接受林某丙提交的林某丑服用的川贝清肺糖浆一瓶,内有半瓶液体;(3)接受林某丙提交的林玉梅于2014年3月28日所穿的带有连衣帽的黄色外衣、黄色裤子各一件;(4)一份编号为2126447的林玉梅病历卡,诊断林玉梅患癔症性合并抑郁。17、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漳)公(台刑)鉴(尸)字(2014)01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林某丑系服用含有硫丹类农药中毒引起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18、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漳)公(刑)鉴(化)字(2014)197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从现场提取的林某丑呕吐物、林某丑喝剩下的川贝清肺糖浆、在医院提取的林某丑洗胃液、解剖提取的林某丑胃内容物、在角美镇植物医院科兴技术研究所现场提取的标有“硫丹”字样的棕色塑料瓶内液体中,均检出硫丹。19、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厦仙司法鉴定所(2014)精鉴字第201号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林玉梅患有抑郁症,评定其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20、抢救重危病人登记表、急诊抢救护理记录,证实漳州市第五医院于2014年3月28日17时05分-17时30分急救林某丑的情况,后转院治疗。21、报警信息,证实2014年3月28日18时17分林某丙报警称其父亲林某丑在角美东山村许坂社食杂店购买清肺糖浆服用后身体不适,到医院医生称清肺糖浆实为农药。22、归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投案证明书,证实本案案发情况及林玉梅于2014年3月30日5时许到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侦大队投案。23、林玉梅的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林玉梅的身份信息情况及案发时已年满18周岁,未发现有前科劣迹记录。24、医疗费专用票据,证实2014年3月28日至29日,林某丑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七五医院住院二天,花医疗费人民币30236.77元。25、被告人林玉梅供述,供称2014年3月28日13时左右,其在楼上的房间休息,闲着无聊就在家里玩手机,其之前就一直在乱想,因老公平时对公公、婆婆都很好,唯独对其总是格格不入,感受不到老公对其的爱,所以其想到要杀死公公,让老公痛苦,报复他。然后就开始用手机上网,在手机百度里搜索“杀人方法大全”网站,在网站内找到一则关于亲生父亲杀死孩子的新闻,里面写到的是父亲用硫丹毒死一名小孩子。后就马上搜索关于硫丹的信息,知道了硫丹是一种除草剂,属于剧毒药品,可以毒死人。其之前去角美农贸市场买菜的时候,看到那边有一家农药店,想去买硫丹来毒死公公,就穿着黄色的运动衣和黄色的裤子,到农贸市场角美镇植物医院科兴技术研究所,向店里的男店主买了一瓶硫丹,当时只记得那瓶硫丹价钱是14元还是15元的。买完后就骑电动车回家里,在一楼的客厅茶几处看到公公喝的那瓶糖浆,拧开那瓶糖浆的盖子时,看到那瓶糖浆已经喝过了,瓶里的药也还蛮多的,后就把买来的硫丹倒入那瓶糖浆的瓶子里,倒一些下去后,没有装满,再把糖浆的瓶子拧好,放回原处。把剩下的那瓶硫丹拿去其家前面的一条小溪边倒掉,把农药瓶和瓶盖扔到那水沟里,就回到家里休息了。16时许,公公林某丑下班回到家里,当时其女儿叫了他一声“爷爷”,林某丑跟其女儿玩了一下,然后就到沙发上坐,跟婆婆林某甲在说话。当时其也坐在一楼客厅的沙发上玩手机,过了一会儿,其就听到林某丑说了一句,“这瓶糖浆怎么喝了有股漆的味道”,其看到林某丑拿了茶几桌子上的那瓶糖浆去喝,并在茶几边的一个垃圾桶里呕吐了一下,其当时心里很怕,怕公公会死,但其没有跟他说到底是怎么回事,只跟他说不要吃了,但是其说的时候公公已经把药喝下去了。后婆婆林某甲叫林某丑拿那瓶糖浆去问店主“大耳”,林某丑带着那瓶糖浆出去,婆婆随后跟着出去。过了一会儿,公公就回来了,其就听到楼下有声响,跑下楼看到公公林某丑倒在卫生间的地板上,口吐白沫,手脚不停的抽搐,其跑出去叫人,刚好婆婆回来了,把公公从地板上扶起来,后叫邻居送公公去医院抢救了。看到这个事越查越细了,这个事也越来越大了,知道早晚会查到是其下毒的,所以到3月30日早上两点多时,其就想找一个可以倾诉的人来说,后其到妹妹的房间,跟她说公公的死是其下的毒,刚开始妹妹不信,后来她就信了,后爸爸和老公林某丙也都知道了,大家就叫其跟警察说清楚。其就到公安局投案了。26、林玉梅指认笔录,证实2014年3月30日早上,侦查人员在林玉梅指引下,林玉梅指认其家客厅茶几旁就是其投放硫丹毒害林某丑的作案点;指认其家门右前方不远的一处水沟边就是其丢弃剩余硫丹和瓶子的作案点;指认角美镇农贸市场内北路55号的角美镇植物医院科兴技术研究所就是其购买硫丹的作案点,并到店内药品柜前明确指认其于3月28日中午购买的硫丹系龙灯高净硫丹乳油。指认与其购买的硫丹相同样品的瓶身的标识的照片;指认角美镇植物医院科兴技术研究所内时间段为2014年3月28日监控录像显示一个穿黄色衣裤女子是其本人;确认林某丙提交带有连衣帽的黄色外衣、黄色裤子是其购买硫丹时所穿。关于被告人称其不是因为跟丈夫发生争吵才杀害公公的辩解和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投毒时正处于发病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稳定供述,要杀死公公林某丑,让老公痛苦,来报复老公,基于报复心理而产生杀人的动机,庭审中的辩解不足以推翻之前所做供述,且从被告人网上搜索杀人方法,骑车买硫丹等行为分析,属于有预谋,有准备的投毒行为,不属于头脑空白或发病症状下的举动。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发现林某丑倒地后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和主观恶性较轻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事先预谋并研究犯罪方法而着手实施犯罪,发现林某丑倒地后,并未及时告知投毒的行为,而是放任结果的发生,主观恶性深,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轻与查明的事实不符,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但被告人参与抢救,可作为酌定从轻量刑情节以予考虑。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林玉梅于2014年3月30日到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侦大队投案,到案后供述作案手段、方法、经过,并带侦查人员指认犯罪地点,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其将硫丹倒入川贝清肺糖浆后致使林某丑服用后死亡的事实亦供认。自首情节可以认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可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玉梅因家庭琐事而投毒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林玉梅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林玉梅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犯罪,可以从轻。被告人和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以采纳。林玉梅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合理数额可确定为医疗费人民币30236.77元、丧葬费人民币49328元÷12个月×6个月=24664元、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1184.2×20年=223684元,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九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玉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30日起至2029年3月29日止。)二、被告人林玉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甲、林某丙、林某乙经济损失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78584.77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甲、林某丙、林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高闽辉审 判 员 熊培元人民陪审员 魏晓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志伟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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