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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肃民初字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唐亮亮与田亚围、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亮亮,田亚围,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肃民初字1315号原告唐亮亮,职工,系甘肃省陇西县首阳镇浦家山村东沟。委托代理人尚素欣,肃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田亚围,农民。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公司地址:沧州市高新区吉林大道和兰州路交口北侧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一号楼。公司负责人冉文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褚文文,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杨文江,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亮亮与被告田亚围、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131元及保全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孔山人民陪审员  周新苓人民陪审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蒋凤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