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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尹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尹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1484号原告张某某,住五常市。被告尹某某,23岁,住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尹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国权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振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