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尹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尹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1484号原告张某某,住五常市。被告尹某某,23岁,住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尹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国权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振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