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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行审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静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瓯行审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胜利。委托代理人汤海静。被执行人张静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瓯卫医罚[2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张静华履行缴纳加处罚款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温瓯卫医罚[2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第2项要求被执行人张静华缴纳罚款8000元,并限被执行人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于2015年1月28日送达。2015年3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被执行人张静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温瓯卫医罚[2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加处的罚款(加处的金额为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瑞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舒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