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中执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庆阳市宁县鸿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庆阳市甜水飞龙杂粮工贸有限公司、范清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庆中执保字第1号申请人庆阳市宁县鸿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阳市宁县。法定代表人高廷杰,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庆阳市甜水飞龙杂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阳市环县。法定代表人范清湖,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范清湖,男,汉族,1959年4月20日出生,环县人,住环县。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宁县鸿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庆阳市甜水飞龙杂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范清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宁县鸿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请求财产保全执行,2015年6月12日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依据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5)庆中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环县文化广播电视局拟支付给被申请人庆阳市甜水飞龙杂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征收拆迁补偿款260万元暂停支付,向环县文化广播电视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2015)庆中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裁定书,要求环县文化广播电视局拟支付给被申请人庆阳市甜水飞龙杂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征收拆迁补偿款260万元暂停支付,已予以保全。(2015)庆中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庆阳市宁县鸿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中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