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执字第017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9)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吴承品,黄大芳,林在岙,周燕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0176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45号。负责人谢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承品。被执行人黄大芳。被执行人林在岙。被执行人周燕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张家港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承品、黄大芳、林在岙、周燕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2014)张商初字第009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吴承品、黄大芳应归还民生银行张家港支行借款本金155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8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183元由吴承品、黄大芳负担。民生银行张家港支行对吴承品、黄大芳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湖滨国际28幢404室房屋变价款在抵押登记的15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林在岙、周燕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吴承品、黄大芳、林在岙、周燕飞未履行义务,民生银行张家港支行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承品、黄大芳因经营需要向申请执行人民生银行张家港支行借款155万元,并以其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湖滨国际28幢404室房屋进行抵押担保。因到期未能归还,引起诉讼。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民生银行张家港支行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承品、黄大芳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湖滨国际28幢404室房屋(房产证号:张房权证杨字第××号)委托江苏国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江苏国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认吴承品、黄大芳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湖滨国际28幢404室房屋价值为204万元。由于被执行人吴承品现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其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湖滨国际28幢404室房屋被张家港市公安局查封,故本院无法采取进一步的执行措施。关于被执行人林在岙、周燕飞,申请执行人民生银行张家港支行同意暂缓执行并解除了对其房屋的查封。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本金155万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用15183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了抵押房屋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商初字第009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