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2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沈心芬与浙江东源建设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心芬,浙江东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250-1号原告:沈心芬。委托代理人:陈徐红。委托代理人:徐跃。被告:浙江东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彩龙。委托代理人:厉学元。委托代理人:陈敏。原告沈心芬为与被告浙江东源建设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心芬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心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心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原告沈心芬负担。审 判 长  金炜民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郑端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