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蒋小平与林小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小平,林小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939号原告蒋小平,男,195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林小康,男,195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小平诉被告林小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小平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小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小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蒋小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德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梦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