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刘延文与巨敬峰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延文,巨敬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保字第30号申请人刘延文,男,汉族,1984年4月21日出生。被申请人巨敬峰,男,汉族,1977年12月6日出生。刘延文与巨敬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延文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巨敬峰停止拉运其持有50万块砖票中剩余的162500块砖,申请人刘延文以现金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延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巨敬峰在申请人刘延文处的162500块砖进行查封;2、查封的162500块砖由申请人看管。申请人应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图秀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 馨 百度搜索“”